虽然就业歧视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问题更显突出,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立法。据悉,我国的《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其中已经涵盖了反歧视内容。但“两会”期间仍有人大代表第四次提交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
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表示,虽然目前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有关就业歧视的专门立法,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已散见于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规章中,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拥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国家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7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卫生部于1984年颁布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条例,都在明确地维护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签合同后,用人方可否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要求解约?魏律师说,这要视情况对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比如饮食业、保育工作等,则用人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非法律禁止性工作,则用人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方强行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律师同时表示,目前由于就业歧视的有关法律相对欠缺,就业机会竞争激烈,加之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选择权,国内一些受到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想要讨回公道,大多只能通过调解进行解决。但我国有近1/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的就业歧视问题,关系到数千万公民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保障问题。因此应鼓励受到就业歧视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敢于维权,通过诉讼个案以期对就业歧视现状有所改变,最终推进反就业歧视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