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雷,吉利区北陈村五组村民
被告:洛阳网通公司及吉利营业厅
合议庭成员:万胜利、任均芳、郭麦贵
开庭时间:2007年4月16日下午
开庭地点:吉利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固定电话与移动商务电话的网间电话;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固定电话不通话期间的月租费90元,多支出话费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以及因维权支付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去年10月开始,原告张雷家安装的洛阳网通公司的固定电话一直无法呼叫移动公司的移动商务电话。原告认为,自己在工作中需经常与安装有移动商务电话的有关单位联系,因网通公司工作失误造成其通信不便,侵犯其通信权,为此,原告不得不使用手机与安装移动商务电话的单位联系,增加了自己的手机话费。 (王晓冬 卢志远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