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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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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 相关利息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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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工程合同无效 相关利息该付
  问:我承包了一项工程,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于发包人不按约定付款,我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对我们结算条款中发包人延期付款支付利息的约定不予支持,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正确?

  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来信涉及无效合同的法律问题。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合同一经确认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筑工程价值;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两者相比,第二种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只要你们约定的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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