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老妻能牵手相伴走过晚年,当然最好不过。可是如果老年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就难免常为扶养问题产生纠纷。老年夫妻难以相互扶养该怎么办?这是老龄化社会中亟待探讨的问题。近日,我市某区的一对50多岁的老夫妻就因为扶养问题闹到了法院。
案件缘起:
老夫老妻闹别扭
今年58岁的王在庆和55岁的崔敏娟都是河南郸城县人,1970年,两人经人介绍在老家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第二年,王在庆来洛阳工作,崔敏娟跟随丈夫也来到了洛阳。不久,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了。王在庆在外挣钱养家,崔敏娟在家相夫教子,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婚后第五年和第八年,他们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孩子相继出生。子女增多给家庭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尽管如此,夫妻俩还是省吃俭用,相互扶持,把3个孩子都拉扯成人。
孩子一天天大了,家里的经济负担也没有那么重了,日子本来应该越过越好,可没想到,夫妻俩的感情却日见淡漠。上了年纪,崔敏娟的身体每况愈下,又常因生活琐事跟丈夫闹矛盾。她觉得王在庆越来越疏远她、嫌弃她。两人的争吵越来越频繁,后来干脆互不搭理,形同路人。
到2006年,崔敏娟终于病倒住院了。作为丈夫的王在庆不但没有到医院照顾她,而且还不愿意为崔敏娟支付住院治疗的费用。崔敏娟住院治病只好花子女的钱,这下把她彻底激怒了:两口子风雨同舟30多年,老了、病了,自己连杯热水都喝不上,太让人心寒了。2006年12月20日,病愈出院的崔敏娟把丈夫诉至该区人民法院,要求丈夫向她赔礼道歉,并每月向其支付500元生活费。
基本案情:
婚内索要扶养费
王在庆坚决否认自己不照顾妻子。他说,妻子没有文化、找不到工作,自己辛辛苦苦在外挣钱,支撑着这个家,怎么能说自己没有尽到扶养责任呢?他认为,现在孩子们都大了,而且有了工作,应该承担养老的责任,有了孩子们的照顾、赡养,他的担子也应该轻一些。他说,自己也身患疾病,平时不断吃药看病,也需大笔医药费用,他既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每月给崔敏娟生活费。
崔敏娟坚持认为,丈夫是因为自己是一个农村妇女、年龄大了、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才嫌弃她的。现在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虽然由子女赡养,但是丈夫不能因为有了子女的照顾就不尽扶养义务。丈夫的行为不仅给她造成了精神伤害,还降低了她的生活水平。崔敏娟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这是法定义务。
在法院期间,夫妻俩虽然因为这个问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但双方都没有提到离婚。
律师释疑:
婚内能否索要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可是,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一方是否有权利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索要扶养费?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并不因为子女的赡养而取消。
他说,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扶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扶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主张和实现债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索要扶养费,只有在己方生活发生困难而对方又有扶养能力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法官说案:
老年夫妻要相互扶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索要婚内扶养费的案件十分少见。从外地的婚内扶养案件来看,引发扶养纠纷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原因。处于经济拮据状态的当事人,为维持自身的生存,常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但由于对方支付能力欠缺,致使扶养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引发扶养纠纷。二是情感原因。夫妻之间信守婚姻的忠诚,保持情感的专一与持久,既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但当夫妻一方或双方情感出现问题,导致婚姻出现障碍时,基于喜新厌旧等多种心理,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往往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试图通过经济上的控制来达到迫使对方离婚的目的。
本案中的崔敏娟是典型的中国旧式妇女,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献给了家庭,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是,她充分利用了法律武器,更是突破了一些老人的思想认识误区,即使没有离婚,也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说,对于夫妻间的权益保护,我国法律有不少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特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对方和生活上扶助对方,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务的代理和分担及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过法院调解,王在庆和崔敏娟达成扶养协议:王在庆同意每月支付给崔敏娟扶养费200元、面粉25公斤,并于每月20日前履行完毕。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有法律撑腰,崔敏娟的晚年总算有了保障。但是,我们还是衷心地希望老年朋友的婚姻与生活完整、幸福,这样的婚内诉讼越少越好。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本报记者 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