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请问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我国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内容。因此,《物权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有权的规定中,《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大家广泛关注的车位和车库问题,《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