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高先生问:我公司注册的“××”瓷砖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今年5月,某新成立的瓷砖厂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我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对方却称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系合法使用。请问此说法是否成立?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 瓷砖厂的说法不能成立。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二者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保护。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二者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理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本案中瓷砖厂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你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有某种联系或是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你公司的商标先于瓷砖厂名称注册,在国内产生了排他的法律后果,享有在先权。
瓷砖厂的行为违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你公司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