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李经理问:因外国客户拒付货款,我公司依照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美国纽约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纽约仲裁委员会可能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裁决本案?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毕思公律师: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国际买卖合同争议时,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作为判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所依据的法律被称为准据法。在当事人没有或不能共同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仲裁地国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依据美国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和纽约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纽约仲裁委员会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因合同约定是以“FOB(free on board)天津新港”交货,依据上述原则,该国际买卖合同与交货地国法律有最密切联系,纽约仲裁委员会将以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来裁决本案。
纽约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本案、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首先是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才适用中国法律,而且只是适用中国法律中的实体法,对中国法律中的程序法以及有关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不予适用。对买卖合同和中国法律均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的国际商事公约、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