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李先生问:2003年,我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取暖沐浴热交换装置,并在某行业刊物上作了介绍。2004年,在全国行业年会上,我应邀写了此种产品设计的文字说明。去年,某厂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设计思想绘制图纸并投入制作,该厂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本案涉及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作品思想的问题。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限于思想、情感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
思想、情感的表达形式,是指人们表达其思想或情感的、可被他人无限重复感知的特定方式。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均体现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
你的作品实际为热交换装置的构造或设计说明,该作品所表述的仅是一种技术思想,该技术思想以论文形式公开后,本行业的技术人员仅凭论文内容就可以制造此类产品,即某厂仅仅是利用了你的技术思想,并非著作权。你仅对发表的论文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作品思想本身,著作权法既不赋予权利人对技术思想的独占,也不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中的技术思想。权利人可以通过专利、技术成果等表现形式寻求专利权、技术成果权法律保护。如果你在发表设计作品前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由专利局给予专利权,则可受《专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