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国庆)
本社法律援助律师团的讨薪行动已经展开,首批两名讨薪者昨日在律师陪同下现场追讨工资。
2900元工资被讨回
因为都持有劳动合同,证据较为确凿,洛龙区的王诗铭和涧西区的杜家岭成为首批被援助的讨薪者。
昨日下午,本社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彦立带着王诗铭的父亲前往市科技中专讨薪。因为王诗铭还在新单位上班,只好由父亲代为讨薪。
王诗铭的父亲说,2005年11月,王诗铭进入市科技中专工作。2006年2月,王诗铭与应聘学校签订了一个招生协议,期效为3个月。双方约定:王诗铭负责招生工作,学校每月给王诗铭500元工资,并支付一定的差旅费;如果王诗铭招来一定数量的学生,还有提成。但是后来,学校仅支付了王诗铭2005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计600元,而王诗铭2006年1月至5月的工资,离职时学校均未发放,王诗铭多次讨要也无果。
在讨薪现场,校方认可了王诗铭父亲的说法,但他们说,因为王诗铭没有完成学校所定的招生任务,所以没有给王诗铭发工资。
张彦立说,基本工资加提成,是不少用工单位采取的付酬办法,目的是激励员工多出业绩。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没有完成“任务”而牵连到员工的基本工资。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校方应按时足额发放。
听到这里,校方当即爽快地如数支付了拖欠王诗铭的2900元工资。拿到儿子的血汗钱,王诗铭的父亲十分高兴,连声向律师团道谢。
相互违约讨薪暂无果
虽然同样持有劳动合同,而杜家岭的讨薪却横生变数。
杜家岭向律师团反映:2005年,他与市开源机器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杜家岭试用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550元,效益工资50元。他说,试用期过后,他的工资最后上涨至1200元。
但这份合同同时注明:正式签合同之日起,厂方要从杜家岭每月工资总额中扣除10%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保证金退给杜家岭。这笔合同保证金厂方并不持有,而是存入银行,在杜家岭离厂时结算后支付给杜家岭。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厂方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尽快独立上岗操作;经培训后熟练上岗的员工,工作未满3年而离职者,则应向厂方支付3000元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厂。
杜家岭说,因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厂方一直扣除其10%的工资不发放,他于2007年3月离开该厂,现在想讨回被厂方扣除的这部分工资,约2000元。
厂方负责人说,之所以会扣除杜家岭的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是因为工厂培养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该负责人还透露,杜家岭离职时并未按《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厂方,其违约在先。
后经律师团调解,双方仍未就这部分工资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
律师:反映情况要真实
张彦立说,厂方通过合同保证金的方法给工人工资“打折”,肯定是违反了“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的法律规定,但是此前的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违约不同的规定,让杜家岭的离职行为产生争议。
他说,此前的劳动法规规定,如果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否则视为违约;而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况,员工可以自行离职,不视为违约。
他说,在“讨薪热线”64821148和64821116昨日接到的33个投诉中,也存在讨薪者在反映情况时有意或无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律师取证和调解的难度,也会给讨薪者维权带来不便。因此,他提醒讨薪者在反映情况时尽可能客观、真实,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