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通讯员 牛灵伟) 行政执法涉及许多单位和个人,人民群众的关注度很高。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我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动员大会获悉,我市制定了《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用“六公开”、“十不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公开”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执法结果。
“十不准”包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或者在个人活动中开展执法工作,严禁向行政行为相对人敲诈勒索;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严禁试用、借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处理、擅自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不准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严禁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或者越权执法;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严禁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或者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参与执法活动;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不准利用行政职权,以协会名义变相为本单位敛钱、敛财,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