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该局开始对再就业优惠证和我市企业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截止时间为3月底。未按时参加年检者将被视为放弃,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从事个体经营或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持2007年12月31日前由市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年检;取得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由认定企业持两证一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办理;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年检。
提醒 2006年及以前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优惠资格自动取消。在外地就业不能回来参加年检者,可由就业单位出具证明,委托其家人代为办理。
认定证明年检 列入年检范围的是2007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并取得认定证明的企业,年检内容主要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与认定时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后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情况等。
提醒 如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优惠资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收回认定证明,通报税务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