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洋 通讯员 肖慧)
市民消费后索取发票天经地义,商家为其开具也是法定义务。然而,商家却规定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时间期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日前,市民肖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肖女士告诉记者,她于去年12月下旬在涧西区一家超市消费了100多元,但当时没有凭购物小票去服务台兑换发票。“因为当时并不需要发票,况且年底购物的人很多,排队需要很长时间。”前几天,当她拿着这张购物小票到该超市索取发票时,却被超市人员拒绝了,理由是“店里有规定,小票换发票应在一个月之内换取,现在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已经超期了”。超市人员还表示,购物小票上已经注明了这一规定。肖女士这才发现小票最下方写着一行小字:“请于一个月内持电脑小票换取发票”。
肖女士的经历只是特例吗?我们又走访了西工区、涧西区的几家超市,发现存在类似规定的竟不在少数,一个月期限似乎已成了“行规”。在一家大型超市的总服务台,营业人员表示,超市规定小票应于一个月内换取发票,不过可以宽限一些,“2008年的小票都可兑换,但去年年底的小票不能换,如此宽限已经破例了”。
就此,市国税局一工作人员说,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市民关于此类的投诉并不在少数。她明确表示,顾客索取发票是没有时效性规定的,因此“小票换发票有期限”在税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商家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遇到商家不开发票的情况,市民可向税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