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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不都是那么“美”
虽是赠品 也要“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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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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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虽是赠品 也要“三包”
  “赠品过期不属于质量问题,不适用‘三包’规定,不能退换!”3日,西工区的王先生到某化妆品商行要求退换已过期8个月的洗发露时,遭到商家的拒绝。王先生想不通:洗发露明明已经过期失效了,怎么还不算质量问题?

  昨日,王先生带着过期的洗发露来到西工区消协,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原来,2月初,在某饭店打工的王先生路过西工区某化妆品商行时,碰巧看到该商行正在举行促销活动:消费者只要购买价值20元的洗涤用品,就能获赠两袋洗发露。

  王先生觉得比较划算,因为洗发露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既然商家“白送”,那么自己不要白不要。于是,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他购买了肥皂、牙膏等物品,并获得了两袋赠品洗发露。由于活动现场人多拥挤,王先生没时间细看,便把洗发露拿回家随手放在卫生间里。近日,王先生准备使用这两袋赠品时,突然发现不对劲儿:这两袋由浙江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洗发露,目前已经过期8个月了!

  王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他知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履行“三包”规定,便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不料,商家的一番解释,却把他弄糊涂了,赠品过期真的不算质量问题,不适用“三包”规定吗?

  对此,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商家的说法完全是误导消费者,为自己开脱。从法律角度看,促销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予不同,这种赠予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由此可见,得到这些赠品是有条件的。所以,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能以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为由,免除对自己所提供的赠品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

  昨日下午,在西工区消协的调解下,该化妆品商行为王先生更换了合格的赠品。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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