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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新气象 新起点 新希望 聚焦2008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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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社保关系转移办法有望出台
两会日程预告
居民身份证不能“泄密”
住房公积金使用应向低收入者倾斜
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
采取措施遏制城管“暴力”执法
两会上的“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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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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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民遭受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其标准依据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对此,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呼吁,应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

  秦希燕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算了一笔账:在按死亡赔偿20年计算的情况下,2005年,湖南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9523.9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117.74元,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少12万多元;200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10504.6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389.81元,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少15万多元。

  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生命比农村居民贵,而且越来越贵”。

  秦希燕说,近年来,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省份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出台具体应对标准和措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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