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西工区罗先生问:我于2006年10月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2007年5月我与苏女士结婚,同年8月我获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我们现因感情不合欲离婚,请问该套房产苏女士能否获得一半权益?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答复:该套房屋系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虽然房产证取得于你们结婚之后,但该房产依然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苏女士是不能主张平均分割的。本案中不动产物质形态与动产货币价值形态是一致的,不能因为形式确认在结婚之后就否认实质上的财产权归属。
当然,如果发生诉讼,罗先生必须提供该房产确系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据材料,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否则,法院很可能以房产证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集资房变成商品房合理吗
栾川县杜女士问:2002年,我们单位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组织集资建房,因种种原因到现在才建成。目前领导却说这房为商品房,请问这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答复:这个问题涉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法律问题。所谓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由单位提供土地,单位职工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建房方式。此种建房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改善了部分职工住房的紧张状况。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和单位出现了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根据相关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对违反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为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若有剩余房源,则由政府收购或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本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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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