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李经理问:我公司年前向外地的A公司订购了一批蔬菜,规定A公司必须在大年二十八前在我公司交货,但A公司直到正月初九才将菜运到我公司,致使蔬菜变质,我公司拒收。A公司辩称,运菜车辆途经D市时,因高速公路上一辆油罐车爆炸,致使公路被封,属不可抗力,要求免责。A公司的免责理由能否成立?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于晓东律师答:A公司是否可免责,关键要看其所辩称的公路封闭一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瘟疫等)和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两类。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它要成为法定免责条件,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二是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
在本案中,油罐车爆炸导致公路被封,属于不可预见的事实,但应是可以克服的,如果A公司发现公路被封后,及时更改路线,就能及时将货物运到你公司,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因而,A公司所辩称的不可抗力在本案中是不能成立的,该公司应向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