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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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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之间打闹,导致有人突患精神疾病,谁该承担责任?请看——
过火的玩笑 失色的花季
  学生之间因打闹引起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的责任划分一直是学校、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令法官较为头疼的事情。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校园伤害案,也许能给学校和广大家长一些启示。

  意外伤害

  2004年12月15日晚9时前后,王冰冰的母亲王霞突然接到我市某高中的电话,说她女儿出事了,在某医院接受治疗,让她赶紧到医院看女儿。

  王霞匆忙赶到医院,在急诊室里王霞见到了女儿,发现女儿已经不认得她了。女儿不停地哆嗦,两眼发直,不停地说:“别摸我,我不敢了。”

  因病情严重,16日凌晨2时许,王冰冰被转到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在该医院,王冰冰被初步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发病原因与受到过度惊吓有关。医生告诉王冰冰家长,如果该病治疗顺利,一周左右可以恢复到正常人的意识水平,但还要进行半年药物治疗。不过这种病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一旦复发,病情会更加严重。

  女儿为什么会突然患上精神疾病呢?王冰冰的母亲王霞经过再三追问了解到,12月15日晚上,学校停电,老师给每个班发了两根蜡烛,让学生坚持上晚自习。教室里光线很暗,班主任来转了一圈走后,学生们就在教室里开始玩耍、打闹。过了一会儿,有几名同学走到王冰冰旁边,将她按在课桌上,扳住她的腿不停地胳肢,王冰冰开始求饶,几名同学没有住手,还开玩笑说了一些过激的话。王冰冰先是大笑,后又大哭,最后昏迷。

  在得知事情真相后,王霞非常气愤,但此时女儿的病情使她无暇顾及其他,只想抓紧时间治疗,尽快恢复女儿的健康。

  诉诸法律

  为治疗王冰冰的疾病,王冰冰父母花光了多年的积蓄,生活陷入困境。为保证继续治疗,王冰冰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要求校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但学校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停止支付继续治疗的相关费用。由于缺乏治疗的连续性,王冰冰在医院治疗一年多来,病情反复发作。

  万般无奈,2005年12月底,王冰冰的父母将学校和参与此事的5名学生告上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维护王冰冰的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王冰冰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学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余万元。

  激烈辩论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山律师认为:学校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每周只让学生回家一次。学校在停电的情况下,仅给有68名学生的教室发两根蜡烛,让学生上晚自习;在不具备上课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学生上课,教师又不在场监督;学生长时间开过火玩笑却无人制止,校方在管理上显然有重大过错,该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事情发生后,学校不及时将原告转往较好的医院对症治疗,导致其病情一再恶化,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学校应该对此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与此事的学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律师认为:原告患精神疾病,与学生开玩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学校事后调查得知,在事发前,王冰冰曾经失恋,情绪反常,诱发精神疾病,而不是同学与她开玩笑导致的。

  许文律师称,即使王冰冰患病是其他学生玩笑所致,学校也没有任何过错。第一,学生入学,学校已向每个学生讲明了校规、校纪,每年还进行相关考试。第二,停电后,校内一片漆黑,如果允许学生分散在校园内,将更加难以管理,很容易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学校向每班发蜡烛,让老师带领学生会干部在校园巡视,加强管理。王冰冰及个别同学违反自习课纪律,在一起开玩笑,之后,王冰冰精神出现异常,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没有任何过错。第三,王冰冰当时已经17岁,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王冰冰违反学校纪律串座位与他人开玩笑,责任不在学校,学校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5名被告学生均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没有作出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原告在受到伤害一年里未向他们主张过权利,现在起诉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监护责任在学校,学校管理不严,应对此承担责任。他们作为未成年人,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王冰冰的病情进行了鉴定。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王冰冰的病情属应激相关障碍。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5日,王冰冰所在学校停电,学校为每班配发两根蜡烛,让学生在教室里上晚自习。学校虽派有老师和学生干部,进行巡视管理,但王冰冰与其他同学在教室开玩笑打闹时,并没有巡视的教师进行制止。通过对相关证人证言的分析,可以证实5名学生参与了打闹。由于玩笑过激,王冰冰情绪失控,学校即派人将其送至医院诊治。王冰冰的病情先后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冰冰在上晚自习期间,因身体受到他人侵害,导致患精神疾病。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均有过错,已构成侵权。其中,学校对因停电可能产生的危险认识不足,采取的监管手段相对较弱,应承担主要责任;5名被告学生共同实施了对原告身体的侵扰,虽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但有明显过失,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鉴于此,被告学校应承担原告80%的损失,5名被告学生共同承担原告20%的损失(即每人4%)。原告因没有陪护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损失,法院对原告这方面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继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鉴定部门亦无法计算数额,因此,此项费用可待发生时另行起诉。

  关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原告举证不充分,可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学校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共计51847.56元;5名学生每人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学费等共计2534.78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学校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校认为:王冰冰患病与学生开玩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让诸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只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王冰冰父母认为:王冰冰的人身损害是由5名同学共同的过火玩笑直接造成的,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5名同学应该彼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在停电时采取措施不当,事后救治不力,并且事发后不积极配合治疗,才使王冰冰的病情不断恶化,逐渐发展为精神分裂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王冰冰在上晚自习期间,有5名学生参与了打闹并有过激言行,导致王冰冰身体受到直接侵害。另外,王冰冰作为该校学生,事发时尚未成年。学校既然对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就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学生的责任。虽然停电时学校采取了一定措施,却未能有效阻止事态发展、恶化,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学校承担80%的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定学校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5名被告学生共同承担相关费用54382.34元,学校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外思考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任延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该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当,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该案主审法官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教育部门关心、家长担心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防止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作为学校的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问的。

  掩卷沉思,该案虽然已尘埃落定,但5万多元的赔偿款怎么也换不回一个少女的花样年华,抹不掉王冰冰的痛苦记忆。愿此案能给更多的学校、学生以启示,以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胡漪 赵广云 刘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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