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尤先生问:我公司与职工王某(在我公司工作了5年,月工资1000元)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刘建伟、谢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这一规定是为大量使用季节工的企业设定的,这样可以大幅降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也使经济补偿制度更为灵活、合理。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那些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的补偿,则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高于基数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王某在你单位工作了5年,你单位应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王某5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