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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特殊目的公司” 从境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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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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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特殊目的公司” 从境外融资
  某公司王经理问:我公司日产5000吨干法水泥项目招商时,英国一家投资公司在谈判中提出,由双方共同出资在英国设立一家合资公司,然后由英国投资公司提供担保,以该合资公司名义在英国发行债券,所融资金用于建设、经营我公司日产5000吨干法水泥项目。此做法我国法律是否准许?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你们双方公司拟在英国设立的合资公司,我国法律将其定义为“特殊目的公司”,即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以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我国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宽境内企业融资渠道,于2005年允许境内企业、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融资活动,以筹集境内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所融资金,依法必须调回境内,可以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方式在境内投资。境内企业、居民在设立这类公司前,应依法向我国各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在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外投资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涉外投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问题,当事人可到本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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