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单位竞标《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稿代拟稿)》的“起草权”,这意味着普通市民可以通过参与立法实现自己的诉求。(本报25日2版)
看到这条报道,不禁为之叫好。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这是我市突破“立法部门化”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拓宽立法民意基础的有效举措,更为重要的是,此举增强了政府立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了政府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长期以来,地方性法规多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立法似乎与老百姓无关,群众不能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见,起草部门又往往过多强调其管理职权,对其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则相对较少提及,法规或多或少地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极易忽视社会公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利益主体正日趋多元化,但不管社会的利益主体有多少,公众永远都应是社会最大的利益主体。
社会力量参与起草法规草案,就是对公众立法民主愿望的回应。此次“民间立法”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专家和教育工作者等相关单位或专业人士,普通市民也可参与草案起草。委托社会力量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有利于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公众利益。虽然表达的条件、方式有所区别,但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至少给普通群众提供了一个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给立法者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获得较全面的立法信息提供了途径。这对立法反映群众意愿、克服部门利益、保护公民权利、提高立法质量有很大好处。通过这种形式,也使公众了解立法内容和立法过程,培养了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的意识。
从“闭门立法”到召开专家听证会,再到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每次都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也是政府法治理念的自我突破。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体现了政府对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普通群众顺畅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此举意义深远。我们期待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以此实现政府的执政理念与群众的诉求表达途径“无缝对接”。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