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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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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记火车相撞事故的教训
“公民参与立法” 意义相当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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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逃跑的老板竟被称“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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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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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洛话题
“公民参与立法” 意义相当深远
  24日,8家单位竞标《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稿代拟稿)》的 “起草权”。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是我市突破“立法部门化”的一次尝试,这也意味着,普通市民首次通过参与立法实现自己的诉求。(4月25日本报2版报道)

  立法,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通过博弈、妥协、让步,最终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均衡点。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各个环节。由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法规草案,弊端显而易见,他们会近水楼台“捷足先登”。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较好地解决了立法上可能出现的偏颇和差错,有利于制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在立法中实现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体现更多的民众诉求,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公民参与立法”意义深远,它彰显一种理念、一种社会文化:既然每个公民尤其有能力和条件的人都可以参与立法,都可以为民主法制建设作贡献,那么,人人应该关注立法、关心法治;既然人人都变得关注立法、关心法治,那么,人人都会于自觉和不自觉间增强公民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立法走向社会力量的创新,不仅是公共立法中出现第三方身影,而且让人们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体现了民主。

  不言而喻,我市这种不拘一格公开招标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的尝试,彰显立法的公开民主科学,有益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对于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让人振奋,值得推崇。我们期待,构建起各方平等博弈、话语权力求多元的立法新机制,实现公众立法话语权的回归。

  (张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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