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刘女士问:我与某单位就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谁负有举证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朝芳、谢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者反诉所根据的事实,都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因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争议,劳动者在提出这一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供其本人因工伤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的伤病不是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有关是否工伤事故的鉴定材料。
但是,劳动法律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些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是无法提供的。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证明的责任。
在处理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提供如下证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用人单位的招工记录和考勤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因此用人单位应提供这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