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以朋友名义买房
西工区张先生问:3年前,我朋友的单位组织团购,购买的是商品房,而非福利房,朋友不想要,就让我以其名义购房。现在,我已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交房在即,朋友却提出反悔,并愿意支付一定赔偿,可我一家老小都等着这房子。 请问我能得到这套房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团购,即团体采购,是指购买者以团体的形式组织起来,以享受优惠价格为主要目的,集中采购的行为。单位组织的团购,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而不属单位内部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那么外人参与团购应当说本质上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你的朋友反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你可选择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房价损失;也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
面对违约涨价我如何维权
西工区王先生问:我于2006年6月订购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对房屋位置、面积、房号、价款计算方式、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限等进行了规定,我还交了1万元定金。现在开发商说房子要涨价,而且涨的很多,这样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请问:我该怎样维权?
大进律师许现伟答: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是目前房地产销售领域的普遍现实。订购合同的形式很多,有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定金收据、谅解备忘录,等等。不管采用哪种形式,订购合同一般含有以下核心条款:除问题中所述的几项外,还有定金条款;通常还约定有:若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带相关资料签约并付款,所订房屋不予保留,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订立正式买卖合同。消费者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缔约过失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可要求开发商按照诚信、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与消费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房屋差价损失等。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每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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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