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7月29日(记者 陈先锋)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不得损坏或者违法销毁当事人的物品……这是《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的。
根据专家、网民等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限制和约束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裁量权。按照草案,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与条例修改工作的专家对记者说,城管执法不得偏重处罚,应当将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为此,草案规定:“城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