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二起,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头儿,大学文化程度。认识他的人根本不会想到,在6年时间里,这个慈眉善目的人竟骗取了161万元巨额财产,许多人被他骗得倾家荡产。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二起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抛出诱饵
新安县的刘伟于2007年5月通过朋友认识了孙二起。这个孙二起是洛阳高新定林吸附炭有限公司董事长,出手大方,颇有些成功人士的派头,给人的感觉稳重可靠。
不少人还不知道吸附炭是何物、做何用,刘伟也不太明白,就向孙二起请教。孙二起告诉刘伟,吸附炭就是能过滤杂质的活性炭。他的公司主要生产烟用吸附炭,就是在卷烟“过滤嘴”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工业活性炭,对卷烟中的有害成分进行吸附。
孙二起见刘伟对此很感兴趣,便告诉他,自己生产的烟用吸附炭和别人的产品可大不一样,是中国烟草专卖局委托研制的烟用降焦除害的高科技产品,要出口到国外!
看到刘伟已经有些动心,孙二起继续“鼓吹”:“你算算,中国有那么多烟民,每天得抽掉多少烟啊!哪怕有一半的烟厂用我的产品,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刘伟想了想,确实是这样。
“只可惜现在我们缺少启动资金。”孙二起话锋一转,变得愁容满面:“厂房、生产线都已经建设好了,不久前美国的一家客户订了300吨货。但是因缺少启动资金,我们拿着金饭碗要饭,真是没有办法啊!”
刘伟此刻也动起了脑筋:如果真如孙二起所说,这确实是个不错的项目。
孙二起猜出了刘伟的心思,接着说,如果有人愿意投资,就可以直接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等公司正常运转起来,就坐等着数钱了。
听到这里,刘伟真有些心痒了。但他还有些疑虑,这到底是真还是假?
铺设陷阱
得知刘伟有投资意向,孙二起就带着他前往某县实地考察。
在该县郊区,刘伟果然看到了孙二起的厂房和生产设备。在该县某宾馆,孙二起给刘伟看了美国某公司的订单,盖有蓝色印章,还有“中国烟草专卖局科教管理司”的一份便函。便函中称:为了加快推动中烟科技成果,你公司受中国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委托,和北大元培化工学院开发生产的烟用降焦除害“高能吸附剂”高科技产品,经制烟试使,三号、四号产品已经定型。希望你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启动生产。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做好技术保护工作。如产品技术秘密发生外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科教管理司联系。
便函加盖了“中国烟草专卖局科教管理司”的公章。
看到这里,刘伟已经相信了孙二起的项目“确实存在并得到国家支持”。孙二起随即拿出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公司”出具的另一份文件,更加坚定了刘伟的投资信心。这份1999年出具的文件称,孙二起的企业是经过河南省科技厅推荐的“双高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拟生产的产品是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烟草行业专用产品,填补了国内同行业空白,世界领先。
孙二起说,现在那家美国公司已经准备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35%的股份,目前这家美国公司已经多次催他去北京谈具体的合作事宜,但在去北京之前,公司必须投产,否则拿什么跟美国人谈呢?
孙二起许诺,一旦刘伟借给他10万元用于生产,他不仅让刘伟入股,而且还负责厂区的工作。他承诺3个月内还清借款,为了保证还款,他愿意拿现在的公司资产做抵押。
刘伟觉得这一系列条件“太诱人了”,于是决定将钱“借给”孙二起。然而,2007年8月,当孙二起在某县宾馆收刘伟的“借款”时,民警突然出现,带走了孙二起。
揭穿骗局
警方调查后,刘伟才明白,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骗局。只不过这个“高科技”骗局并没有科技含量,刘伟如果多个心眼,应该很容易发现破绽。
洛阳高新定林吸附炭有限公司确实存在,1998年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但刘伟看到的两份文件和一份合同却都是假的。
孙二起供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公司”的文件,是他在2002年将该文件的内容去掉,将自己准备好的内容复印上去,并伪造公章所做的假文件。“中国烟草公司”的便函,是他2005年9月在北京虎房桥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让办证贩子伪造的假文件。那份订单合同更是自己一手炮制的。
中国烟草专卖局随后给案件调查人员发来的公函显示:烟用“高能吸附剂”这一项目并不存在,而且该局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生产这一产品。孙二起的骗局被彻底揭穿。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上当的并不止刘伟一人。从2002年起,有近10名受害者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入股孙二起的项目,受害者投资最少的几万元,最多的达85万元,累计达161万元,至今有125万元不能退还。
今年6月1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二起犯有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高新定林吸附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收到被害人投资款后仅在收据上注明是入股股金,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致使其股东资格无法得到确认,其投资款也无法退回,该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孙二起伪造国家公文是为了诈骗,是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不应以数罪论处。因此,法院判决高新定林吸附炭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处罚金30万元;孙二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法官说法
我市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所暴露出的民间融资、借贷等“灰色现象”很值得关注,为何频频有人撞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这同样值得人们思索。
本案主审法官说,“非法集资”4个字首次出现是在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办法》并没有对“非法集资”的含义作出解释。
1995年6月3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般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并不是正式法律用语,但很多人往往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确定的罪名。
那么,作为普通市民,怎么辨别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呢?
该法官说,民间借贷的目的性和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带有帮助解难的目的,而非法集资主要是为了赚钱,作为集资者是侵占别人的使用权,作为被集资者是赚取利息。
从对象来看,二者也有较大区别。非法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民间借贷主要是亲友,是特定的对象。前者涉及的人员往往较多,后者涉及的人员一般较少。
两者的前提也不一样。民间借贷是靠信义,如果借贷者还不上,被借者可以理解。非法集资则没有这种情况。同时,民间借贷是从借出钱的角度来定义的,而非法集资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义的。后者的当事人是受骗或受诱惑“心甘情愿”这样做的,其危害性更大、更隐蔽。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