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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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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开发商违约涨价是否应赔偿损失

  洛龙区王女士问:2006年我们单位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团购意向书。如今,交房日期一推再推,房地产公司解释说是因小区规划政府审批周期较长、地基处理困难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造成的,此外房价还要上调。请问,该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我们要求得到住房且不同意涨价,更不同意退房。若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答: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但是否应赔偿要看违约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赔偿原则规定赔偿实行过错原则。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批周期长、地基处理慢等客观困难,原材料方面,2008年6月中国和澳大利亚签订的铁矿石供货合同已经上涨了96%,因此钢材涨价是国际性问题,其他原材料也因全国物价上涨而出现了水涨船高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应该不是某个地区或某个房地产公司所能预见、控制的。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取可预见的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赔偿的原因在于,交易发生时,只有订约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正常从事交易活动。

  关于你们想提起诉讼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当事双方存在有继续交易会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应属于情势变迁,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作出判断。另外,由于情况复杂,诉讼时间周期会很长。特别是,如果诉讼人数很多,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增大,万一开发商迫于资金压力拍卖房产,结果就很难预料了。

  据我所知,目前我市存在的类似问题,大多是由业主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的。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建议你们和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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