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了半天,终于可以确信,不是媒体犯了错误,将去年的新闻又拿出来刊登了一遍,而是同样的故事又发生了。
本月11日,武汉市民丁先生到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档案室复印自己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知:复印两份4页纸的房产买卖合同,加盖公章,须缴纳120元,名为档案证明费与档案保护费。而半年前,武汉市民姚先生在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复印《房地产交易课税价格结果报告单》,8张纸,花了119元,名为咨询服务费。
两件事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此前,姚先生缴纳的是没有典章制度依据的费,是房产局随心所欲收的费;现在,丁先生交纳的却是有制度依据、被物价局批准了的收费。
咨询费也好,证明费或保护费也罢,是公共服务部门应该收取的吗?既然公众已经承担了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公共服务部门怎么还能够以提供公共服务的名义另外收取高昂费用呢?究竟是什么依据使得这样的复印费成了合法收费?
撼山易,撼“随心所欲收费”难!因为你躲得过咨询服务费,躲得过档案证明费,却一定躲不过被批准通过的“随心所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