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洛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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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 星期
减点负担
我市调整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2类门诊病种可享补充医疗保险救助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黄丛魁 刘剑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如今已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记者2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2类门诊病种纳入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对相关政策予以完善,统一了门诊救助病种。

将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含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12类门诊保障病种,纳入我市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在省定9类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类。

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救助限额为6000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提高。

参保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 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 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9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 对于进入大病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困难群众不用缴费,直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其资金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承担,群众不用缴费。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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