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世后,前妻的儿女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却遭到继母的反对。那么,父母离婚后,孩子被判给母亲,他们还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吗?近日,记者从孟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事件:孩子要求继承父亲房产,遭到继母强烈反对
周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生育女儿周某1。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婚姻关系仅持续到1994年7月。
双方离婚后,女儿周某1归母亲抚养,但周先生与高女士仍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间生育了儿子周某2。
2004年,周先生在村内宅基地上自建一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2006年,周先生与赵女士再婚,生育一个女儿周某3。
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周先生不幸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儿女周某1、周某2主张分割父亲遗留的房产时,却遭到了继母赵女士的强烈反对。赵女士认为,周某1、周某2无权继承周先生的房产,房产应归自己与女儿周某3所有。
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周某1、周某2将继母赵女士、妹妹周某3诉至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法定继承人按份额继承周先生的房产。
释法: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平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周某1、周某2、周某3均为被继承人周先生的子女,赵女士为周先生合法妻子,4人对周先生遗产均享有平等继承权,故依法判决周先生名下登记的房产,由原告周某1、周某2,被告赵女士、周某3各自享有1/4继承份额。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提醒: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也有特殊情况
那么,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都一样吗?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提醒,离婚后,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都不会影响孩子的继承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所有的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在本案中,虽然周先生与高女士离婚,但周某1、周某2依然有权继承他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