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如果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股权,那么,当双方发生离婚诉讼时,应怎样对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首先,由夫妻通过协商一致确定相关股权的变动分割比例,将原来一方持有的股权变为由另一方持有或按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因《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双方的这种协议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发生效力,可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其他股东有义务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权,这就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成其他股东收购该股权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权,那么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需要说明的是,处理这类纠纷需要先确定股价,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格标准。若此标准无法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确定公司股价。
夫妻双方若认为该程序太繁琐,那么在离婚时可协商一致由持股方继续单独持有股权,再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等价的财产补偿。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