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印刷行业竞争加剧,有些企业或个体印刷商为了争市场、揽业务,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承印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其结果是赚了小钱,犯了大法。我市一家印刷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就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案由
2006年11月23日,在洛经商的山东人刘玉携带洛阳一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复印件,找到我市某印刷物资公司负责人张涛,洽谈印刷注册商标标志业务。
张涛见有生意上门,自然十分高兴,在没有认真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承接了这笔生意,为刘玉印刷含有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胶囊包装盒。
2006年11月29日,工商管理部门在张涛的印刷物资公司查扣了这批胶囊包装盒。
此案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刘玉、张涛涉嫌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为由,将二人起诉到西工区人民法院。
刘玉、张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刘玉的辩护人辩称:工商部门查扣的胶囊包装盒中尚有部分为半成品,且刘玉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玉曾为洛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过相关产品,持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
2006年11月23日,刘玉持该公司复印件,用虚假身份找到张涛,洽谈印刷含有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胶囊包装盒业务。张涛没有认真核实委托人真实身份及有关证明材料,擅自承接了该项业务。
同月29日,工商部门查扣了这批胶囊包装盒,共28000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张涛违犯有关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
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玉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张涛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解说
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官夏承业说,此案看似“很专业”,其实对做生意的人颇有教育、警示意义。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法院对本罪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二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三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刘玉、张涛的行为无论从哪方面都符合此罪的特征。所以,法院认定二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并处以刑罚是正确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徐礼军 通讯员 张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