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今年3月,我应聘到一家药店当营业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还是从3月份算起?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尤艳艳: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也是不明确的,而《劳动法》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要负担全部举证责任,往往会使劳动者陷入不利的地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