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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仲裁裁决
可在台湾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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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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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仲裁裁决
可在台湾地区执行
  张先生问:大陆地区的仲裁裁决能被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吗?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依据1992年台湾地区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规定,大陆地区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在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台湾地区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如经台湾地区法院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依据台湾地区《仲裁法》,除了允许被申请人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撤销该被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外,当被申请执行的大陆仲裁裁决与仲裁协议标的之争议无关或逾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裁决书应附裁判理由而未附;仲裁裁决判令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在这些情况下,台湾地区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虽然台湾地区有关于对大陆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的法律规定,但该规定本身过于简单。另外,将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唯一条件的做法,在现实中反而使大陆仲裁裁决的执行变得更加不确定。

  在实践中,被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大陆地区仲裁裁决极少。鉴于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对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仲裁裁决给予很高的认可和执行率,笔者建议:当事人可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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