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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也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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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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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也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各类不当或违法用工行为将因法律责任明确而得到有效遏制,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

  恶习一: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二: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四: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恶习五: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六: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七: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八: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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