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李先生问:我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货物,卖方因向开证行提交的单证不符被拒付,随后在货物到达港口后,我公司对该批货物行使了拒收权。卖方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其各项损失,仲裁庭支持了其要求。我公司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有权拒收货物吗?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你公司能否行使货物拒收权的前提并非是开证行是否拒付了货款,信用证一旦开过,即独立于买卖合同(基础合同),两者效力互不牵连。开证行因卖方提交的单证有问题而拒付货款,是开证行依据信用证条款而行使的拒付权,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你公司在接到承运人提货通知时,应首先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初步检查,只有当交付的货物状况与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严重不符时,才能行使货物拒收权,同时还应及时将你公司的决定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更换货物或解除合同。如交付的货物与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描述相符或轻微不符,你公司就无权拒收。
在交付的货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你公司仅因卖方提交的单证不符而拒收货物,是对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之间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开证行依据信用证条款拒付货款,并不免除你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