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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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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条款
排斥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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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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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条款
排斥法院管辖
  某公司雷先生问:我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国法院起诉我方,外国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一般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争议范围,则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仲裁法的具体规定不完全相同,此时在判断该外国法院对该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时,首先要查明该外国仲裁法是否将产品质量争议规定为可仲裁解决的事项范围,如产品质量争议属不可仲裁事项,则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项争议不适用。

  其次,要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准据法,在本案中则应依据我国仲裁法判断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仲裁条款不具备有效的各项要件,则仲裁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拘束力,不能排除法院最终对该项争议的管辖。

  但目前,不管该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你公司应在传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向该外国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要求其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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