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私自改变供暖方式怎么办
西工区吴女士问:我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市政集中供暖,分户计量。现在临近交房,开发商却称市政暖气无法接通,要改为自烧锅炉供暖,业主们都很气愤,请问我们该咋办?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律师答: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依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在开发商将市政集中供暖变更为自烧锅炉供暖,后者在环保、日常维护等方面的问题难以预测,如此重大变更,理应征得你们同意,否则即属违约。
建议你们找开发商协商,若无法取得一致,你们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邻近建筑影响采光该怎样维权
西工区张女士问:某开发商在我们住宅楼前盖一高层,严重影响了我们楼栋几户居民的室内通风和采光。请问:该栋高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我们该如何维权?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楼间距,我国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日照方面的要求是,大寒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这是最底线最基本的要求。当然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我们洛阳也有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如果确实开发商建的高层严重影响到你们的权益,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补偿;如果高层违反了规划间距的规定,你们还可以向规划部门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没有综合验收证明可否拒绝收房
高新区仝女士问:我购买商品房一套,交房期限于今年5月1日止。合同规定交付的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当我要求开发商出示综合验收证明时,开发商说只有“两书”。我截至现在拒绝收房是否可以?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房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你们合同所约定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正是来源于此。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能取代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商不能提供不仅违反约定也违犯法律。你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每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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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