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初中生在某单位游泳池内溺死,由此引发争议: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还是单位违规?
噩耗
2007年8月15日7时许,已经做好了饭,却迟迟不见孩子回家的赵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是某单位游泳池管理人员打来的:“你是小毅的父亲吗?你的孩子出事了!在河科大三附院抢救。”
赵某当即赶到医院,见到的却是孩子的尸体。赵某从医院得知:孩子被送往医院前就已经死亡,院方的抢救只是尽人事而已。
13岁的小毅是赵某的独生子,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长得很漂亮,父母将其视为掌上明珠,邻居和老师也都非常喜欢他。
小毅正是长身体的时候,考虑到游泳对孩子的成长有好处,而且能缓解学习压力,赵某便带着孩子在附近的某单位游泳池学游泳。小毅也迷上了这项运动,掌握了游泳技巧后,还要求赵某给他买了简易潜水器具,在泳池玩起了潜水。
2007年暑假期间,小毅有了更多的游泳时间。赵某夫妇因为平时要上班,不能每次都陪着孩子去,加上孩子已经13岁了,就放心地让他到游泳池玩儿。8月15日下午,小毅和往常一样带着潜水器具,购票进入该游泳池游泳。
小毅从什么时候开始玩潜水的,没有人能想起来了,但当大家发现异常时,小毅已经停止了呼吸。游泳池管理人员闻讯将其打捞上来,现场进行了抢救,并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
争执
儿子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赵某一家人悲痛万分。他们随后发现,这个单位的游泳池没有营业执照,其深水区和浅水区也没有明显的区分,游泳池的救生和急救人员非常少,而且管理松散。他们认为,如果泳池边有足够的救生员巡视,就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异状,孩子也就不会死。
游泳池管理人员则觉得很冤枉:小毅是在潜水时溺水而亡的,在水面上根本看不到异状。而且小毅在发生危险时没有挣扎、呼救,救生员怎能发现?小毅还小,到泳池游泳家长也不陪着,而且他的潜水器具相当简陋,责任完全在家长。
双方争执不下,赵某遂将该单位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游泳池主管单位的人在庭审时说,他们开办游泳池,主要是服务单位职工,也允许附近群众进入,因此没有办营业执照。但是,市体育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可以证明游泳池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况且,小毅潜水溺亡前没有挣扎、呼救的异常举动,后来救生员按规定进行了抢救,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游泳池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小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到游泳池并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潜水运动、家长的监护不力、潜水器具存在瑕疵及使用不当等因素,均是小毅溺水死亡的原因。为此,该单位认为小毅死亡事故与其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起诉。
责任
外部人员在单位内部的泳池出事了,单位应不应该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池是对人身安全潜在威胁较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较高的体育娱乐场所,因此国家出台了许多强制性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游泳池经营者除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其软件设施、硬件设备还应符合游泳场所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在以上规定和标准中,并没有区分泳池的经营性质和产权属性,更没有区分单位内外。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浅水区、深水区应当隔离,250平方米面积应设救生员两人(涉案游泳池按规定应配备救生员5人),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及保卫人员现场值班,还必须设置急救室并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等。
法院认为,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无照经营、游泳池硬件设施未达安全要求、对未成年游泳者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医务人员现场值班等过错,应对小毅的死亡事故承担六成责任;赵某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应承担四成责任,遂判决该单位赔偿小毅父母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释法
既然游泳池存在这么多问题,孩子的父母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本案判决后,主审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
他说,小毅持票进入该单位游泳池,双方就形成了以游泳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中安全保障是游泳池的一项合同义务。因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该游泳池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当向顾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尤其对儿童应该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毅属于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发生的判断能力,该游泳池虽然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安全警示”、“顾客须知”等警示牌,也有救生人员,但在服务中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如救生员配备不足;允许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带领的情况下购票进入;小毅进入深水区,在身边无成年人看护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未对小毅加以特别保护,未及时提醒,也没有及时发现孩子溺水时的异常反应;虽然救生人员在小毅溺水后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并不能免除该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毅的父母应该能预见到未成年人独自在游泳池游泳的危险性,在自己不能陪同小毅的情况下应当劝阻或委托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助监护。小毅的父母实际上默许了小毅的行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