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19日宣布: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自今年12月25日(以出票时间为准)起,大幅度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800公里(含)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150元降低到4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由80元降低到20元。
另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10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韩洁 罗沙)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