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拾到别人的取款凭条,不是寻找失主、返还失物,而是侵入他人住宅,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近日,此人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到栾川县城东河肖某家找人时,拾到一张在此租房的张某的取款凭条。同年11月12日晚10时许,李某来到张某的租房处敲门,想趁无人时行窃,听到室内有人,遂离开了。
次日晚11时许,李某再次来到张某租住处,藏在三楼至12时许,把室外卫生间、楼梯口、张某住室门口的电灯开关拉线弄断后取下装入口袋,在敲不开门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将已休息的张某按倒在床上,掐住其脖子,迫使其交出储蓄卡和密码。随后,他用灯线和电饭锅的电线捆住其双手拴在床头,将张某的手机装进自己口袋,用绳子从外面将张某的房门绑住后逃离现场。
李某连夜到县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却发现密码是假的。他又返回张某住处企图追问密码,发现张某的门窗已打开,遂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所抢财物退还受害人,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