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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作弊”
设置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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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学位“作弊”
设置惩处机制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针对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将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促进学术自律。

  根据教育部网站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

  根据意见,以下行为都将受到惩处,包括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意见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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