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某建筑公司问: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其单项工程的工期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如延误工期则日罚1万元。现我公司已提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开发公司却提出了工期延长100天的抗辩,请问:法院会处理工期问题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律师答: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时,发包方以工期进行抗辩是工程纠纷常见的类型之一。需要注意工期延长与工期延误不同。工期延长是不需要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常见的应予延长的情形有:延误交图、交工地、办开工许可证、供料、付款;设计、工程量变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不可抗力等等。工期延误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但开发公司不应只进行反驳,而应提出工期违约或工期损失的反诉。因为一方面认定工期延误情形复杂;另一方面,在你方否认情况下,法律又无确定性的终端评判标准,且开发商提出的是有一定诉讼标的的请求之辩。因此,开发商应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否则法院是不会予以处理的。
洛龙区某业主委员会问:我小区楼体沿街部分被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做了广告招牌,我们向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称外墙的使用权归开发商,你们无权主张这项权利,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答:有不少开发公司在售房时将外墙的使用权约定归开发商所有,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依据概出于此。大家都知道,外墙是个整体,是楼宇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单个业主怎么有权对其权属进行处分呢?再者业主房价中也是不包含这一部分内容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处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由业主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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