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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版: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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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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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某建筑公司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拍卖建筑工程的申请?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答: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无异是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有力保护手段。除了公路、桥梁 、防洪、市政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但执行中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的申请不符合拍卖条件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并告知承包人应先提起优先权的确认之诉,待法院裁判确定后再拍卖执行。

  洛阳市某担保公司问:市民甲借给公司乙300万元人民币,借期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按甲的要求公司乙以其动产、不动产为该借贷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我公司为甲提供了乙一年到期不还款,我公司先予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请问:我公司代偿后能代替甲对公司乙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答:你公司不能取得对公司乙抵押物的抵押权。为了有效避免此类风险,今后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将该份抵押财产同时抵押登记在甲和你公司名下,把甲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你公司登记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同时约定,在你公司支付甲借款后,甲的抵押权登记资格丧失和甲的配合义务等。乙的抵押物向你公司所作的抵押担保实质上是向你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这样甲的顾虑也就没有了。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本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律师会议室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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