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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咋被“研究”成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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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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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咋被“研究”成杀人犯
李克杰/文 朱慧卿/图
  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让蒙冤11年的“杀人犯”重见天日。这听起来多么像天方夜谭,它却无比真实!它就是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

  从发案到被怀疑,从反复退案到最终定案,从“被害人复活”到沉冤昭雪,赵作海案的每一步都颇具戏剧性。

  事实上,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一是公安机关曾三次送检材到公安部的物证鉴定部门和辽宁的一个鉴定机构,最终没能通过DNA确认无头男尸就是赵振裳;二是由于始终没能找到男尸的头和膝盖以下部分,而且赵作海到检察机关后多次推翻供词,检察机关多次退侦甚至曾决定“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7月召开的政法委和公检法的联席会议上还认定此案“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后,为了应付公安机关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检查活动,商丘市委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集体研究的结论却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随后,“最后的防线”被突破,2002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由于赵作海没有上诉,省高院复核后维持一审判决。一个冤案就这样正式诞生了!

  笔者之所以不惜笔墨概述本案的办理过程,是因为与冤案有关的不合情理、不合逻辑及观念偏差甚至重大程序缺陷都隐含在这些细节之中。面对这一惊人个案,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都不能脱离这些基本事实。否则,法律制度的公正底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最后防线”是如何被突破的,我们都将无从查起,也就无法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

  在笔者看来,“最后防线”最终被顺利突破,有两个因素不可忽视:一个是观念和逻辑偏差,另一个是权力的不合理介入。

  本案如果能够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机制依次推进的话,重大错误完全可以避免。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作用,正是权力介入的“专题研究”将一个无辜的人“研究”成了杀人犯。也正是因为这个“集体决定”让司法变成了执行“会议决定”,大大减弱了司法人员的警惕性和责任心。这将造成冤案追究责任上的无比尴尬:办案的说了不算,说了算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赵作海案该如何做好“善后”。赔偿、追责都是必须的,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做些什么呢?我想,至少有一点必须做到,即我们不能坐等下一个“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出现,更不能一边在昭雪一边却在制造着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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