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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版:洛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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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没成
彩礼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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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婚事没成
彩礼能否要回?
见习记者 郭立翔  
  事件缘由:去年11月,老任经朋友介绍,为近30岁的儿子相中了条件不错的小周。初次见面,双方父母都很满意,可两个年轻人却不“来电”。于是,双方家长极力撮合,为表示诚意,老任拿出10100元的“红包”给了小周,小周的父母也买了1500多元的金戒指给小任作为回礼。

  但没过多久,两个年轻人就分手了,小任将戒指还给了小周。老任让女方退还8000元钱,但女方认为,“红包”已经送出,哪有要回的道理?最后,小周的父母只答应退还5000元。双方各不相让,至今老任还没要回一分钱。对此,老任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记者调查:就老任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律师。

  邵志强认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老任送给小周的“红包”其实就是彩礼,是以儿子与小周结合为条件的。老任虽未明说,但已属于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相亲的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彩礼应当予以退还,即便因赠送彩礼一方的原因致使婚姻没有缔结也不受影响;小周返还彩礼时,可以将小任退还的戒指作为抵折,如小周拒绝退还彩礼,老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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