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岚 实习生 李萍
事件缘由:几日前一天晚上9时,市民李女士把电动车停在了涧西区某超市门口。晚上10时,她发现车子不见了。负责看车的人说,因为停放时间超过了白天看管时间,她的电动车已经被挪至停车场,要到次日清晨才能取车。第二天,看车人向李女士收了30元“车辆过夜费”。李女士对此不能认同。
记者跑腿: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停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型和停车时段确定。
停车时段分为白天(8:00~19:00)、夜晚(19:00~24:00)和过夜(24:00~次日8:00)。
自行车和童车收费标准为:白天0.10元/次,夜晚0.20元/次,过夜0.50元/次;摩托车、架子车、三轮车、电瓶车和老年代步车收费标准为:白天0.30元/次,夜晚0.50元/次,过夜1.00元/次。
汽车过夜看管,不论车型,收费标准均为10元/次;其他时段,吉普车、小轿车、20座以下面包车3元/次,大货车、大轿车、拖拉机、21座以上面包车5.00元/次。
从安全角度考虑,很多过夜车辆需“搬家”。因此,一些停车场除收停车费外,还收取一定的搬运费。目前,物价部门对搬运费尚未出台具体的收费规定,各停车场自行掌握收费标准。
需要提醒的是,车主在支付费用时,应当向看车人索要停车费和搬运费收据。如果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可凭所持收据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