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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版:经典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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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契:性奴买卖的铁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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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春秋 民间票证大观
典妻契:性奴买卖的铁证(下)
□记者 孙钦良
(资料图片)
  在出典过程中,有的妇女到了“新夫”那里,看到人家生活富裕,吃喝不愁,就不愿回到原来的丈夫身边。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商量“续典”。续典时也要立个文字凭据,写明续典的期限,或一年或半载。续典的理由一般是“新生儿需要喂母乳”,这其实是个借口。到了续典期限后,若妇女还不愿回去,经双方商量后,她可以彻底卖身,当人家的妾。

  有的妇女出典之前丈夫就有重病,几年之后,丈夫病故,她无家可归了,正好这边又有了新骨肉,干脆留下做妾。还有的是妇女出典后,其丈夫破罐子破摔,花完了典妻的钱,不知云游何方了,遇到这种情况,妇女也可以留下来。

  今人看了以上变通办法,会觉得古人很开放,其实典妻现象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那时还不叫“典妻”,而是叫“质妻”。所谓“质妻”,就是把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这笔钱到了约定的时间要归还,如同典房或典当其他物品一样。典妻所生养的小孩,拥有财产继承权,所以承典人在迎接出典妇女时,一般要宴请本家长辈及亲友,以得到他们的认可,但不得举行婚礼,因为典妻与婚姻无关,不属于纳妾,也不算男人“寻花问柳”,社会是认可的,但不能张扬。典妻是社会贫富不均的产物,是贫困妇女的命运悲歌。

  据宋代史料记载,宋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国内遇到了旱灾及蝗灾,百姓质妻卖子事件时有发生。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苏轼在一份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这说明宋代典妻已经大盛,元代依然。明清时期,此风依然盛行。到了民国时期,还有柔石《为奴隶的母亲》这样的小说出现,描写了浙东一个男人典妻的全过程。

  典妻虽说是暂时的,却也讲究仪式和规矩。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接、送回五大程序。所谓“媒证”,就是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之托,或受女方之托,为双方接上关系,自己从中得点金钱和其他好处。而出典的妇女一旦“过门”,吃穿均由“新夫”负责。至于典妻时的送聘之礼,则完全是象征性的,承典人一般不会送贵重物品,只是赠些头巾、衣服之类的,个别的也有送玉质首饰的。承典人迎接典妻时要选择吉日,但须在夜间举行,不事张扬,出一顶轿子,把妇女接到家中即可。

  一旦出典的妇女生了小孩,母子便要分离,所生的小孩归承典人所有,姓承典人的姓,认承典人的妻子为母亲。这是令出典妇女最伤心的事。所谓“留子不留妻”,这个“妻”是临时性的,而孩子却要永远留下来,与出典人脱离一切关系,甚至连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故意被淡化了,由此造成的人间悲剧,真是说也说不完。有的孩子成人之后,根本不认自己的亲娘,他或是少爷身份,一旦知道亲娘是穷人,便会感到耻辱,躲得远远的;或是做了官,更忌讳自己的出身,往往不愿谈及,即便与生母相逢,也多不相认。

  所以,典妻风俗最终伤害的是妇女,这是其生命历程中最伤心的插曲。许多妇女归家之后,由于曾经委身他人,丈夫便多有嫌弃;又由于所生子女分为“两窝”,精神上非常痛苦,处境悲惨。         (票证系列完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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