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租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允许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租房及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租房。
通知提出,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