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卫敏丽) 记者3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据介绍,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记者了解到,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