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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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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办医
门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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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重大转变,意在稳定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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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社会资本办医
门槛大大降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3日正式出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解决看病难的重大举措。

  哪些方面放宽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

  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从哪些方面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

  二是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四是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回报社会。

  新规定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尽快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哪些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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